米乐yy易游体育app下载安装:使用未经检验叉车 新余公布10起典型案例

 常见问题     |     来源:米乐yy易游体育app下载安装    发布时间:2026-07-30 21: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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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安全监管,严守安全底线,对叉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为深入宣传叉车安全法律和法规,增强社会公众守法意识,形成有效震慑,现将今年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情介绍:2026年1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高新区某公司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发现周某某(个体工商户)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6年1月1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江西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6年1月1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不再使用,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6年1月21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新余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6年1月2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渝水区奉渝工业园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黄某某(个体工商户)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6年1月3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新余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不再使用,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6年2月2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渝水区下村镇某加工部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6年2月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分宜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6年2月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分宜县某木材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不再使用,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6年3月5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江西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两台叉车未经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叉车作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被纳入《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管理,其制动、转向、举升等关键系统一旦存在隐患,极易引发倾覆、碰撞、货物坠落等安全事故,直接威胁作业人员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次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均暴露出部分使用单位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的问题,存在“重使用、轻检验”的侥幸心理。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不仅违法,更将企业和员工置于不可预知的重大风险之中。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特定种类设备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以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办理检验登记,确保叉车合法合规使用。希望全市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引以为戒,切勿心存侥幸,共同守牢安全生产底线。